• ※有關「類似倉儲使用」場所於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之組別認 定及處理程序方式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110.06.09.府授都規字第110304759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6月9日
    主旨:有關「類似倉儲使用」場所於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之組 別認定及處理程序方式,修正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 說明: 一、依本府 109年 2月27日府都規字第1093017092號函及本府都市發展 局案陳 110年 5月20日「修訂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類 似倉儲使用』場所規定研商會議」結論續辦。 二、有關「類似倉儲使用」場所,係指存放營業相關物品之倉儲空間、 場所。 三、配合實務上「類似倉儲使用」場所有關單一公司(商號)及樓地板 面積等條件之檢討方式,前開場所涉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 例之組別認定方式如下: (一)倉儲空間設置於營業場所內者,以本業認之。 (二)倉儲空間與營業場所非於同一處所,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以本 業認定,餘以「第38組:倉儲業」認定: 1.現場無對外營業,亦非屬辦公、連絡處所。 2.屬單一公司(商號)之儲存場所,且樓地板面積未超過10 0 平方公尺。 (三)前揭(二)規定原則以建物謄本登載單戶之範圍檢討,惟檢 附以下證明文件者,得以該文件所載之區隔範圍檢討: 1.現場照片:能清楚顯示各公司(商號)使用位置。 2.本府核准建築圖說(如使用執照、變更使用執照或建築物 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應能清楚顯示區隔範圍之位置、尺 寸及樓地板面積。 四、依實務執行方式,前揭營業態樣包含「類似倉儲使用」者,參酌本 市商業處 103年 7月28日「研商『臺北市各項違反都市計畫法案件 通案處理原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分工事宜會議」會議結論 ,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營業類型認定之。但未有明確判斷主 業者,應俟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明確判斷業別後為之,倘經各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訪查無法判斷其主業,且業者無正當理由拒絕說明或 提供所需主業之具體事證者,則以「第38組:倉儲業」認定之。 五、本府 109年 2月27日府授都規字第1093017092號函「有關『類似倉 儲使用』場所於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之組別認定及處理 程序方式」,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臺北市商業處、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台北 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臺北市商業會 副本: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請協助刊登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政 府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科、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規劃科(請 刊登本府公報) 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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