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釋「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應定期申報動物 用藥品種類銷售資料之申報方式,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全面 採電子線上方式申報,其網址為https://am2.baphiq.gov.tw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10.06.21. 農授防字第1101471516號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6月21日
    核釋「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應定期申報動物 用藥品種類銷售資料之申報方式,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全面 採電子線上方式申報,其網址為https://am2.baphiq.gov.tw。 〔依農業部 112.10.05. 農授防字第1121472411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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