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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請就公證法第80條釋疑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110.06.16. 秘台廳民三字第1100016301號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6月16日
主旨:有關貴府函請就公證法第80條釋疑一事,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110年 5月31日府授都服字第1103046687號函。
二、公證法第80條規定:「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應記載其所聽取之陳述與
所見之狀況,及其他實際體驗之方法與結果。」所謂「應記載其所聽
取之陳述與所見之狀況」,著重公證人對公證標的親自接觸、實際體
驗並紀錄其所聞所見,此限於公證人與當事人於同一場域始得為之。
如透過視訊方式,公證人恐無法確知當事人意思表示之真實性與任意
性,有違公證法第80條之立法意旨。又公證程序除聽取陳述及所見狀
況外,尚須確認當事人人別、向當事人朗讀公證書或使其閱覽,經當
事人承認無誤後使其簽名、交付公證書正本等(同法第73條、第84條
、第91條參照),上開程序皆難僅以視訊或其他可明確互為意思表示
之方式完成。於疫情嚴重期間,倘有辦理公證需求,為避免大量群聚
,建請遵守衛生福利部公告事項,並以分流方式請求辦理公證,以因
應防疫實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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