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詢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分公司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涉 及賭博行為,業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主管機關依同條例第31條規定執行 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110.05.25. 經商字第1100201971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5月25日
    所詢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分公司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涉 及賭博行為,業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主管機關依同條例第31條規定執行 疑義一案。 按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31條後段規定:「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廢 止其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公司或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依其 文義,業者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時,即應廢止其「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 證」及「公司或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尚無廢止事項執行順序先後 之規範。惟倘涉賭業者為分公司組織,分公司登記並無營業項目之登記, 致上開廢止事項分屬不同機關執行時,應由電子遊戲場業之地方主管機關 廢止其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後,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分公司 登記。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