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詢繫案機具是否屬電子遊戲機及具有射倖性一案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110.06.02. 經商字第1100223401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6月2日
    所詢繫案機具是否屬電子遊戲機及具有射倖性一案。 一、按「選物販賣機」之一般概念係為對價取物方式,其應符合物品價值 與售價相當之一般消費原則,且無涉射倖性。 二、依來函說明及案附照片,繫案機具外觀標示「選物販賣機Ⅱ代」字樣 ,與本部第82次評鑑會議通過為非屬電子遊戲機之「選物販賣機Ⅱ代 (TOY STORY)」相同,繫案機具顯示禮品售價(保證取物金額)390 元,惟繫案機具遊戲方式為夾取附刮刮樂之洗衣球盒,依機台內裝貼 告示,刮刮樂為一卡雙玩法(即刮即中 /積分換獎),刮中獎品有iP hone12、Switch、聯網液晶電視、公仔等,積分30分至 280分可換公 仔、液晶電視等,經貴分局員警實際操作,刮開夾得洗衣球盒所附刮 刮樂後為 1分。此種遊戲方式與上開第82次評鑑機具係夾取明確商品 之玩法不同,不符合選物販賣機之對價取物原則,繫案機具即與上開 第82次評鑑通過之非屬電子遊戲機有別。至繫案機具是否具有射倖性 ,核屬司法機關審認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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