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詢藍鯨娃娃機店查獲之機具是否為電子遊戲機一案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110.06.04. 經商字第1100241535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6月4日
    所詢藍鯨娃娃機店查獲之機具是否為電子遊戲機一案。 一、查選物販賣機(俗稱夾娃娃機)涉及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下稱本 條例)第4條第1項之電子遊戲機定義內容,依本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 ,應向本部申請評鑑,依具體個案分別認定。次查本部評鑑通過之選 物販賣機皆於機具外觀標示有中文或(及)外文名稱,依案附照片編 號03,繫案第17號機具外觀未見中文或外文名稱,應屬未向本部申請 評鑑之電子遊戲機。 二、按「選物販賣機」之一般概念係為對價取物方式,其應符合物品價值 與售價相當之一般消費原則,且無涉射倖性。復查來函案附本部 110 年 3月16日經商字第 11002199570號函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 來文( 110年 3月19日東警行字第 11030524300號函),繫案第17號 機具玩法為磁吸式吸取罐頭,罐頭內容物無法從外觀得知,此玩法與 本部評鑑通過為非屬電子遊戲機之選物販賣機內皆為擺放內容、價值 明確之物品有別,則繫案第17號機具玩法不符合選物販賣機之對價取 物原則。至繫案機具玩法是否具有射倖性,事屬司法機關審認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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