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當事人改姓取得原住民身分,而從其姓之子女無意願取得原住民身分 者,該子女應隨同當事人改姓或改為當事人配偶之姓,本部92年10月23日 台內戶字第0920062116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10.05.21. 台內戶字第110024212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5月21日
    主旨:有關當事人改姓取得原住民身分,而從其姓之子女無意願取得原住 民身分者,該子女應隨同當事人改姓或改為當事人配偶之姓,本部 92年10月23日台內戶字第0920062116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 照。 說明: 一、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110年4月29日原民綜字第1100014844號函(如附 件1影本)、法務部110年3月9日法律字第11003503420號函(如附件2 影本)辦理,兼復新北市政府民政局109年11月23日新北民戶字第109 2281396號函。 二、本部92年10月23日旨揭函略以,針對當事人依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 項規定改從母姓以取得原住民身分,其改姓前所生子女如不欲取得原 住民身分,無須隨同改姓。 三、查民法於 96年5月23日修正發布,增訂姓氏變更相關規範,爰本部92 年10月23日旨揭函配合檢討。又依上揭法務部及原住民族委員會函復 意見,個人之從姓倘無涉原住民身分之取得或喪失,自應回歸民法第 1059條之規定。是以,如當事人係以改姓方式取得原住民身分,從其 姓之子女無意願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則適用民法第1059條規定之結果 ,該子女應隨同當事人改姓或改為當事人配偶之姓。爰本部92年10月 23日台內戶字第0920062116號函,停止適用。 正本: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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