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董事會議以視訊方式召開議事錄記載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110.07.19. 經商字第11000641250號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7月19日
    一、按公司法第183條第4項規定,股東會議事錄應記載事項包括「場所」 ;同法第207條第 2項規定,董事會議事錄準用上開第183條之規定。 是以,董事會議事錄應記載會議場所,合先敘明。 二、另公司法第 205條規定董事會採行視訊會議方式進行,而無董事親自 出席集會時,有關議事錄會議場所之記載,得載明某一特定與會者( 如主席)之「實際所在地」或記載該次視訊會議所使用之連結及識別 方式作為會議場所。 三、惟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如其董事會之召開採視訊會議者,其議事錄 之會議地點得直接敘明採視訊進行,惟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 事辦法」第18條第 3項規定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司治理問答集 ─董事會議事辦法篇」第 8題說明辦理,亦即以視訊會議召開董事會 者,其視訊影音資料為議事錄之一部分,爰應同時錄音與錄影,且該 視訊影音資料呈現方式,須注意應能清楚呈現各董事與會情形、其發 言內容及會議完整過程等,俾符合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7條規定有關議 事錄應詳實記載之意旨,避免日後衍生爭議為原則(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110年7月5日金管證發字第1100140327號函參照,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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