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詢人民為取得原住民身分所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是否符合阿美族文化慣 俗一案 發文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
    發文字號:原住民族委員會 109.12.17. 原民綜字第1090073046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12月17日
    主旨:所詢人民為取得原住民身分所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是否符合阿美族 文化慣俗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所 109年 5月15日北市正戶登字第1096003844號函。 二、按原住民身分法(下稱本法)第 4條第 2項規定:「原住民與非原住 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 ,取得原住民身分。」次按姓名條例第 1條第 2項前段規定:「臺灣 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依上開條 文規定,取用原住民族傳統名字以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其傳統名字應 符合該族文化慣俗。 三、查阿美族傳統名字之文化慣俗,係以「本人名接續以父親名或母親名 」或「本人名接續以父親名或母親名,再接續以氏族名」為其名制結 構。是以,未符合前開名制結構之名字登記申請案件,均難認為符合 阿美族文化慣俗。 四、又查阿美族傳統名字之文化慣俗,其「本人名」應由當事人依據所屬 部落傳統規範取用之,行政機關固應予以尊重,惟若顯以「漢式姓名 」權充「本人名」者,尚難認為符合阿美族文化慣俗。 五、請貴所依上開函釋意旨,本權責妥處逕復陳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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