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貴所函詢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疑義案 發文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
    發文字號:原住民族委員會 109.06.08. 原民綜字第109003257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6月8日
    主旨:有關貴所函詢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疑義案,復 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所 109年 5月26日竹市東戶字第1090002638號函。 二、按原住民身分法第 6條規定:「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取得原住 民身分。(第 1項)前項非婚生子女經非原住民生父認領者,喪失原 住民身分。但約定從母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其原住民身分不喪失 。(第 2項)非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經原住民生父認領,且從 父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第 3項)」前開條文 規定所稱「非婚生子女」,係指生母於無婚姻關係下所生子女,此與 民法規定所稱「非婚生子女」概念有別。因此,當事人符合前開條文 第 1項所定情形者,即得該條第 1項規定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申請 前已由非原住民生父認領,且從母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亦同。 三、是以,有關本案當事人原住民身分之取得或喪失,請貴所依上開意旨 本權責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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