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臺北市共享廚房之定義、得設置分區及其附條件規定」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110.07.26.府都規字第11030583471號公告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7月26日
    主旨:公告「臺北市共享廚房之定義、得設置分區及其附條件規定」。 依據: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二十 一條第三款、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二十三條第三款及第二十四條 第三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共享廚房係指「一營業場所『同時供 2家以上業者進駐使用廚房設 備』調理餐食,以外送予消費者食用為主」,非屬本自治條例第五 條附表之使用組、使用項目。 二、依本自治條例規定屬正面表列之使用分區,因其允許或附條件允許 使用項目未列舉共享廚房,故該等使用分區皆不得設置共享廚房。 三、依本自治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二十三條 第三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其他經市政府認定有礙商業之 發展或妨礙公共安全及衛生,並經公告限制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 」共享廚房因營業特性經本府認定有妨礙公共安全之虞,特公告本 市商業區及比照商業區使用之其他使用分區應限制設置,建築物使 用執照記載有住宅使用者,應辦理社區參與始得設置,社區參與程 序準用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社區參與實施辦法。 四、檢附臺北市得設置共享廚房之使用分區一覽表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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