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院主計總處106年8月4日主人地字第 1061001197號書函自即日停止適 用 發文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主計總處 110.07.01. 主人地字第110100125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7月1日
    主旨:本總處106年8月4日主人地字第 1061001197號書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請查照。 說明: 一、旨揭書函解釋緣依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以下簡稱 本辦法)第8條規定,各級主計人員任現職未滿1年不得請求調職,至 各一級主計機構於授權核派範圍內之職務,確有配合業務需要,而須 即時辦理所屬人員陞遷時,於兼顧所屬人力穩定及業務特殊需要,得 依本辦法第25條第 3款「因業務上特殊需要」之意旨,予以認定辦理 。 二、本總處110年5月17日主人地字第 1101000923A號令修正發布本辦法部 分條文,業將上開函釋意旨及實務需求,調整納入第 8條修正條文規 範,爰該函釋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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