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貴署函詢「不按址投遞區送達及行政執行法移送執行程序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10.06.29. 法律字第11003507960號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6月29日
    主旨:有關貴署函詢「不按址投遞區送達及行政執行法移送執行程序疑義 」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10年5月7日營署人字第1101086665號函。 二、有關來函說明三、(一)所詢個案辦理送達相關疑義部分:依行政程 序法(下稱本法)第72條規定,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 所、就業處所皆屬應受送達處所。而依一定之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 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為民法第20條所明 定,是我國民法關於住所之設定,兼採主觀主義及客觀主義之精神, 必須主觀上有久住一定地域之意思,客觀上有住於一定地域之事實, 該一定之地域始為住所,故住所並不以登記為要件。又戶籍法為戶籍 登記之行政管理規定,戶籍地址乃係依戶籍法所為登記之事項,戶籍 地址並非為認定住所之唯一標準。至戶籍法第23條、第24條固規定: 戶籍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為變更之登記;戶籍登記事項錯誤或脫漏 時,應為更正之登記,僅係戶政管理之行政規定,戶籍地為行政法上 之準據,為決定選舉、教育、兵役等公法上權利義務之準據,不得以 戶籍登記之處所,一律解為當然之住所(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39 3 號民事裁定參照)。是如行政機關無法於應受送達人之戶籍地址完 成送達,仍應依職權調查其是否有居住於戶籍地址之事實,及有無其 他應受送達處所,俾憑完成送達,惟如經調查後認屬應受送達處所不 明之情形,得依本法第78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至於個案應如何完成 送達,尚請貴署參照上開說明本於職權辦理。 三、有關來函說明三、(二)所詢行政執行事件移送執行疑義部分:查貴 署依「內政部營建署重機械工程隊辦理不定期契約勞工(約僱人員及 作業勞工)專案精簡處理要點」之規定發給之勞保補償金之性質,乃 基於與不定期契約勞工間之不定期僱傭契約而來,屬私法關係所為之 給付(內政部104年5月28日1040020597號訴願決定書參照),而行政 機關就私法僱傭契約終止而應給付人民之離職給與數額若干,所生爭 議,屬私法紛爭,應循民事訴訟途徑解決(行政院110年2月17日院臺 訴字第1100160755號訴願決定書參照)。次查貴署、經濟部、國防部 、臺北市政府就是類案件亦有採提起民事訴訟方式請求返還勞保補償 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16號判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 7年勞訴字第15號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15號及第85 號判決參照)。此外,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已改制為行政院人事行 政總處)函頒之「行政機關(事業機構)專案精簡(裁減)要點處理 原則」之規定,領取勞保年資損失補償金人員,嗣後再參加勞工保險 並於請領勞保老年給付前死亡,其遺族所領給付性質如屬「老年給付 」性質,則其原領之勞保年資損失補償金應予追繳;至如屬「死亡給 付」性質,則免予追繳(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8年11月23日局給字第09 80032118號函參照)。是本案貴署得否以行政處分命相對人返還勞保 補償金,尚有疑義,建請貴署依勞保補償金所涉相關法規妥為研議, 如仍有疑義,宜先洽請相關法規之主管機關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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