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貴署函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4項及第82條之l適用事宜一 案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 108.09.18. 交路字第108001792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9月18日
    主旨:關於貴署函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4項及第82條之l適用 事宜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08年6月12日警署交字第1080100160號及108年2月14日警署交 字第1080055324號函。 二、有關責署函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2條第 4 項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於道路停車與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之違規事 實認定,參依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731號裁判書統一裁判見解 略以:車輛如已完成報廢手續,屬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 處理辦法第2條第1款規定「經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以書面放棄之車輛。 」,認定屬廢棄車輛,其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依本條例第82條之 l規定處置。爰請貴署轉知各警察機關依上開原則辦理。 三、另有關本條例第12條第 4項「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於道路停車」與「 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如何區別及是否排除同法第82條之 1查報廢 棄車輛規定一節: (一)本部104年9月24日交路字第1040029747號函說明二已敘明,如 屬占用道路之廢棄車輛,依特別條款優先適用原則,應依本條 例第82條之1規定處置。 (二)另本部106年12月21日交路字第1065017095號函檢送本部106年 11月22日召開「研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三 條法規適用疑義會議」紀錄略以,「未懸掛號牌」適用於已領 用合法號牌而未懸掛之情形;「未領用有效牌照」適用於行為 時無有效之行車許可憑證,包括未曾領用,或雖已領用,但號 牌業經註銷、吊銷、繳銷、報停等。惟最高行政法院 107年度 判字第 731號裁判書見解係認:「未懸掛號牌」指只須事實上 未懸掛號牌,即構成該條項之「未懸掛號牌」,尚無須區分查 獲當時是否領用有效牌照。而同條項「未領用有效牌照」,指 懸掛已非有效牌照,亦即曾領用牌照已遭註銷、吊銷之情形。 且「懸掛他車號牌或未懸掛號牌」者 (處5,400元)相對於「 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者 (處3,600元),較不易辨識及查明 車輛所有人,對公益侵害相對情節較重,而為不同之裁罰,並 無違比例原則。 (三)爰有關「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於道路停車」與「未懸掛號牌於 道路停車」如何區別事宜,請貴署轉行各警察機關參依最高行 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731號裁判書見解舉發。 四、另有關本部104年9月24日交路字第1040029747號函說明三「執法員警 查有或民眾檢舉未懸掛號牌車輛於道路停車時,執法機關應先會同環 保機關確認、該停放於道路之車輛是否屬於廢棄車輛」一節,依本部 108年4月2日交路字第1085004517號函檢送107年12月11日召開「研商 未懸掛號牌車輛於道路停車所涉違規認定相關實務作業事宜會議」紀 錄略以,該函示係因應當時本條例新修正施行第12條第 4項所衍生其 與第82條之 1適用問題,及避免耗時認定是否屬廢棄車輛產生民怨所 為之解釋,惟目前各直轄市政府皆已有建立相關分工機制,前揭函示 有關未懸掛號牌車輛於道路停車,「執法機關應先會同環保機關」確 認該停放於道路之車輛是否屬於廢棄車輛一節,應可尊重地方政府實 務作業流程。爰本部104年9月24日交路字第1040029747號函說明三停 止適用。 五、副請各處罰機關依前開說明辦理裁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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