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中,依釋字第 805號解釋意旨,於少年事件處理法 修法前,除有不適宜者外,應傳喚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之機會 發文機關:司法院
    發文字號:司法院 110.07.27. 院台廳少家一字第1100021550號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7月27日
    主旨:少年法院於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進行中,依本院釋字第 805號解 釋意旨,於少年事件處理法完成修法前,除有正當事由而認不適宜 者外,應傳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庭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請查照。 說明: 一、本院110年7月16日公布之釋字第 805號解釋,以少年事件處理法(下 稱少事法)第36條及其他少年保護事件之相關條文,未明文規範被害 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於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中得到庭陳述意見, 宣告少事法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有違憲 法保障被害人程序參與權之意旨。有關機關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 2年 內,依解釋意旨及少事法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之立法目的,妥適修 正少事法。於完成修法前,少年法院於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進行中 ,除有正當事由而認不適宜者外,應傳喚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到 庭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附件1);其方式則應特別斟酌少事法立法 意旨而為適當之決定。 二、前開解釋指出,少年保護事件之程序與刑事訴訟程序性質上固然有別 ,然其被害人於不牴觸少事法立法目的之範圍內,應享有一定之到場 陳述意見之權利。立法者於少年保護事件相關程序所為規範,最低限 度應使被害人於程序進行中有到庭陳述意見之機會;非有正當事由且 符合比例原則之前提下,不得一律予以排除。至少年法院就被害人或 其法定代理人到庭陳述意見之方式,應特別斟酌少事法保障少年健全 自我成長之立法意旨而為適當之決定。 三、為落實上開解釋意旨,提供現行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中,有關被害 人之規定與措施供參 (附件2);衡酌有無正當理由而認為不適宜時 ,應注意少事法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之立法目的及比例原則,審慎 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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