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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民眾申請補填國外出生子女之出生記事,自即日起,得向任一戶政事
務所為之1案,請查照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10.07.15. 台內戶字第1100243215號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7月15日
主旨:有關民眾申請補填國外出生子女之出生記事,自即日起,得向任一
戶政事務所為之1案,請查照。
說明:
一、兼復新北市政府民政局110年6月1日新北民戶字第 1101046639號函。
二、按新北市政府民政局前揭函略以,本部99年3月29日台內戶字第 0990
060352號函關於國人於國外生育子女,應經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准
定居後,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並由戶政事務所於生父母
記事欄加註子女親子關聯記事,惟考量子女出生事實事涉確認親子關
係及親權存在,得由生父或生母提憑經驗證之外文及中文出生證明文
件,申請於個人記事欄補填子女出生記事。次按本部 105年3月3日台
內戶字第1050404607號函有關國人收養外國籍之養子女補填養子女之
英文姓名及出生年月日,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爰建議參照該函
意旨,民眾申請補填國外出生子女之出生記事,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
辦理。
三、案經本部110年6月15日台內戶字第1100242745號函徵詢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實務意見,多數同意開放。為簡政便民,自即日起,民眾
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補填國外出生子女之出生記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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