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促參案簽約前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疫情因素得否修正 招商條件,於投資契約增補減收權利金及延長興建期之規定乙節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10.07.22. 台財促字第1100062612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7月22日
    主旨:所詢促參案簽約前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疫情因 素得否修正招商條件,於投資契約增補減收權利金及延長興建期之 規定乙節,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110年 7月20日府授文藝字第1100110639號函。 二、查貴府於 110年 5月20日審查通過旨揭個案投資執行計畫書,已完成 議約程序,為維護招商過程公平、公開、合理之原則仍應依原招商條 件續行簽約。 三、惟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疫情因素,貴府於完成簽 約後得依本部 110年 5月28日台財促字第 11025513690號函附件所載 ,略以:「原投資契約草案無因應疫情調整措施者,得約定於一定期 間內由雙方議定納入紓困措施契約條款」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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