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貴院轉陳所屬臺南分院函請釋示「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37點第1項「訴訟標的相牽連」之適用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110.08.13. 秘台廳民一字第1100019873號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8月13日
    主旨:貴院轉陳所屬臺南分院函請釋示「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 要點」第 37點第1項「訴訟標的相牽連」之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 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110年7月8日院彥文速字第1100003769號函。 二、基於避免裁判見解歧異,減少訴訟資源浪費,本院於106年3月10日修 正旨揭要點,增訂第23點之1(現行規定第37點)第1項明定:「二件 以上民事訴訟事件,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得分由同 一股辦理;已分歸數股承辦者,得簽請併由一股辦理,並得合併辯論 、裁判。」合先敘明。 三、旨揭規定係參酌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1項:「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 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所增訂 。所稱「訴訟標的相牽連」,係指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 法律關係在法律上或事實上關係密切,審判資料有共通性或牽連性而 言;所稱「得以一訴主張者」,係指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屬於得依 同一訴訟程序主張數項訴訟標的或為共同訴訟而言。故依旨揭規定, 分別提起之數件民事訴訟事件,「得」分由或簽請併由同一股辦理者 ,係指各事件之訴訟標的具備前述牽連關係,或各事件屬於得以一訴 主張數項訴訟標的(客觀訴之合併)或為共同訴訟(主觀訴之合併) 之情形。 四、有關來函所詢適用疑義,事涉法院內部事務分配及分案規則等事項, 仍請貴屬臺南分院依上開說明,視具體情形本於職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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