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公務人員休假年資採計規定一案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110.08.24. 部法二字第1105377738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8月24日
    主旨:檢送本部民國110年8月24日部法二字第11053777381號令影本1份, 請查照並轉知。 說明: 一、為落實政府核給公務人員休假之意旨,本部以旨揭令釋自 111年1月1 日起,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其所其公務人員考試錄取 訓練期間,以及曾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全時專任人員 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該令所稱「政府機關(構)」包 含公營事業機構;所稱「全時專任」係指以全部工時擔任專職人員而 言,如僅部分工時或兼任者非屬之。 二、初任公務人員或現職公務人員復應考試錄取者之休假日數核計方式, 說明如下: (一)初任公務人員應俟其考試錄取訓練期滿並經正式派代任用後, 併計相關得採計之休假年資,於 1月派代者,依公務人員請假 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 7條第1項規定之日數,於次年1 月起核給休假;至於 2月以後派代者,則依請假規則第7條第2 項規定,按其派代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 1月起 核給休假。 (二)現職公務人員因復應考試錄取分配機關實施訓練,於該段訓練 期間經以其原具任用資格先行派代者,以其屬請假規則第 8條 第 1項規定所稱公務人員因轉調(任)年資銜接,其休假年資 得前後併計之情形,是渠等人員之休假得賡續實施。 (三)現職公務人員因復應考試錄取分配機關實施訓練,於該段訓練 期間未經以其原其任用資格先行派代者,以其屬請假規則第 8 條第 2項規定所稱年資未銜接之情形,是有關其休假日數之計 算,應俟渠等人員訓練期滿並經派代任用後,併計相關得採計 之休假年資,依請假規則第7條第2項規定,按其派代當月至年 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 1月起核給休假;至上開人員如於 派代當年度另具有經本部銓敘審定有案之任職年資,得將該段 任職年資合併其當年度經派代後之在職月數,計算其當年度在 職月數比例,於次年1月起核給休假。 三、本部歷次解釋與前開規定不合者,自111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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