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警戒標準提升 至第 3級以上之期間內,暫緩雇主及外國人依就業服務法及相關規定進行 轉換雇主或工作之程序 發文機關: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部 110.06.07. 勞動發管字第1100509164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6月7日
    主旨: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宣布,於嚴重特殊傳染 性肺炎疫情警戒標準提升至第 3級以上之期間內,暫緩雇主及外國 人依就業服務法(下稱本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轉換雇主或工作之程 序,相關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7條規定及指揮 中心110年6月5日新聞記者會宣布辦理。 二、相關法規如下: (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7條規定略以 ,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 置或措施。 (二)本法第59條規定略以,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46條第1項第8 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中央主管機關 核准,得轉換雇主或工作:一、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者 。二、船舶被扣押、沈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者。三、雇主 關廠、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者。 四、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者。 (三)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第 28條之4及 受聘僱從事本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 主或工作程序準則(下稱轉換準則)第2條、第4條、第11條、 第17條及第23條等規定,對外國人及雇主合意轉換、接續聘僱 及期滿轉換等程序,定有相關規範。 三、為避免疫情持續擴散,有減少人員流動之必要,爰自 110年6月6日起 ,雇主或外國人依本法第59條、本辦法及轉換準則規定,進行轉換雇 主或工作之程序,包括申請轉換、接續聘僱及期滿轉換申請,本部處 理相關事項如下: (一)申請轉換雇主或工作:自 110年6月6日起,暫停受理申請;已 申請者,均不予核准。 110年6月5日前,業經本部核准轉換, 且仍於有效轉換期間內,但尚未有新雇主接續聘僱者,暫停計 算轉換期間。 (二)申請接續聘僱:雇主與外國人於 110年6月6日(含)後始合意 接續聘僱者,暫停受理申請;已申請者,本部將不予核准轉換 ,且不予核發接續聘僱許可。 (三)申請期滿轉換:自 110年6月6日起,暫停受理申請;已申請者 ,均不予許可。另雇主得於原聘期限屆滿前,改與外國人合意 ,申請期滿續聘。 四、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受前開說明三之限制,亦即仍得依本法 及轉換準則相關規定,辦理轉換雇主或工作: (一)符合本法第 59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所定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 、船舶被扣押、沈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及雇主關廠、歇業 情事者。 (二)雇主違反本法或相關規定;或外國人有因雇主致遭受性侵害、 性騷擾、暴力毆打情事;或外國人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等 情形,且經本部不予核發雇主入國聘僱許可或廢止雇主聘僱許 可一部或全部者。 (三)外國人於 110年6月5日(含)前,業經本部依本法第59條、本 辦法第28條之4及轉換準則規定許可期滿轉換者。 五、雇主及外國人依說明四,經本部核准轉換者,應依指揮中心規範及本 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生活及 外出管理注意事項」,於一定期間安排所接續聘僱之外國人1人1室, 落實工作場所及住宿空間分流,強化外國人生活管理,保持社交距離 ,及協助向外國人宣導勤洗手、個人衛生習慣及非必要不要外出,並 注意外國人健康狀況,有相關症狀或接觸史時應協助就醫或篩檢,以 加強防疫措施,維護社區防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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