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務員個人肖像授權他人使用相關事務得委任他人處理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110.09.03. 部法一字第11053810571號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9月3日
    一、公務員服務法第 13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本部本( 110)年8月18日部法一字第11053781671號令略以 ,公務員將個人肖像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獲致正常利益,且未掛名代 言人或參與相關商業活動,非屬公務員服務法第 13條第1項經營商業 之範疇,其經權責機關(構)以策略聯盟方式指派參與後續商業活動 者,亦同。肖像之授權不得概括授權予他人取得再授權利用之權利。 二、前開本部本年 8月18日令所稱「公務員將個人肖像一次性授權他人使 用」之情形,得委任自然人或法人處理其肖像授權事宜,特予補充。 〔依銓敘部 112.01.19. 部法一字第11255291301號令發布,自即日起停 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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