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請各法院於通知當事人提出對造(或關係人)之戶籍謄本時,依說明三辦 理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110.08.13. 秘台廳民一字第110002235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8月13日
    主旨:請各法院於通知當事人提出對造(或關係人)之戶籍謄本時,依說 明三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內政部110年8月4日台內戶字第1100035576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 影本(已遮隱個資部分)。 二、內政部前揭函略以:該部受理民眾陳情,依陳情人所附法院裁定僅載 明相對人姓名,考量國人同姓名者多,僅以姓名查詢該部戶役政資訊 系統,並無法確認案件當事人,易滋爭議。 三、本院前以 108年8月5日秘台廳民一字第1080019358號函知各法院,如 需通知當事人檢附對造(或關係人)之戶籍謄本時,仍請依100年3月 25日秘台廳民一字第1000004055號函意旨,宜於命補正戶籍謄本之通 知書上載明對造(或關係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 址之旨,俾利戶政機關正確核發戶籍謄本,爰促請各法院仍依上函意 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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