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大院所詢公益信託對單一公司持股比例逾該公司資本額 5%明細表之 相關內容得否公開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10.08.26. 法律字第11003510950號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8月26日
    主旨:有關大院所詢公益信託對單一公司持股比例逾該公司資本額 5%明 細表之相關內容得否公開乙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詧照。 說明: 一、復大院110年7月16日院台交字第1102530150號函。 二、按政府資訊公開法(下稱本法)第 5條規定:「政府資訊應依本法主 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第 6條規定:「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 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 。」是以,除本法第7條第1項所定各款之政府資訊應主動公開外,其 他政府資訊如無本法第 18條第1項各款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由 者,仍得主動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 三、次按本法第 12條第2項規定:「前項政府資訊涉及特定個人、法人或 團體之權益者,應先以書面通知該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於10日內表 示意見。但該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已表示同意公開或提供者,不在 此限。」第18條第1項第7款規定:「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七、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 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 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 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政府資訊如 涉及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益者,基於利益衡量原則,應先以書 面通知該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表示意見,惟政府機關並不當然受該 意見所拘束,政府資訊保有機關仍應本諸權責,就「公開資訊所欲增 進之公共利益」與「不公開政府資訊所保護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 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間,個案權衡判斷之。如公開資訊欲 增進之公益大於提供政府資訊所侵害之私益者,自得公開之。如認部 分資訊確有限制公開事由存在,依本法第 18條第2項之規定,得僅公 開其餘未涉限制公開事由之部分資訊(本部101年11月19日法律決字1 0103109840函參照)。 四、查公益信託受託人應於年度終了後 3個月內,檢具該年度信託事務處 理報告書、收支計算表及資產負債表、該年度終了時信託財產目錄, 送信託監察人審核後,陳報主管機關,並應於其執行信託事務之場所 及資訊網路公告之(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11條、社會 福利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11條、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 辦法第11條、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11 條、海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11條、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 辦法第11條、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11條等規定參照)。復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年5月31日金管銀票字第10600084100號函 檢送公益信託財務報表公告文件格式範本,公益信託之信託財產目錄 ,應記載財產種類、名稱、單位、數量、金額及參考價格等項目,是 公益信託如有投資股票者,其於信託財產目錄填載內容包括被投資公 司之名稱、持股數、每股金額、投資總額等,上開資訊得於中華民國 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或受託人建置之網站公開查詢;另被投資公司資 本額等基本資料,則得於經濟部商業司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查詢 ,併供大院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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