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桃園市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10.08.18. 法制字第11002513430號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8月18日
    主旨:有關「桃園市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乙 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110年8月11日衛授家字第1100018629號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按旨揭準則係依財團法人法第24條第4項及第25條第5 項規定訂定(旨揭準則第1條參照),惟查旨揭準則第25條第1款、第 2款第3目、第26條第1款與財團法人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財團法人應 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其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每年結 束後五個月內,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分別提請董事會 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 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之時限不同,其相關 依據為何?建請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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