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設備元件洩漏致檢測值超標,以「製程」作為「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 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 1項次7「污染特性(C)」所定違規次 數計算之主體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10.09.01. 環署空字第110111390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9月1日
    主旨:設備元件洩漏致檢測值超標,以「製程」作為「公私場所違反空氣 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 1項次7「污染特性(C) 」所定違規次數計算之主體,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10年7月21日府環空二字第1103609535號函。 二、對於設備元件洩漏超過排放標準之裁處,因其污染特性、污染情形與 規模較大之固定污染源有別,本署爰於「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 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下稱裁罰準則)附表1項次7針對設備元 件數量及洩漏情形,明定罰鍰因子「污染程度 (A)」之權重,係以 處分當次檢測值超標之設備元件數量 (N),以及當次檢測之最高值 與排放標準之比值 (R),二者對應之權重相乘計算;另罰鍰因子「 污染特性(C)」,係指違反本法規定之日(含)前1年內違反相同條 款之累積次數。但屬設備元件者,以處分當次之污染程度(A)值達1 0 者,始列入累積次數計算。該規定已針對多個設備元件洩漏、多次 超標之情形,加以處分。 三、鑑於設備元件屬製程之一部分,與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稱空污法) 第 3條第2款第2目規定所稱固定污染源有別,因此對於製程之設備元 件洩漏超標,應以設備元件所屬之製程為主體,予以處分。另依空污 法第62條第1項規定,公私場所有該條項第1款情形者,處罰鍰並通知 限期改善;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操 作許可或勒令歇業。爰此,同一製程之不同設備元件多次違規,應視 其違規情節之輕重及影響程度,判斷該製程是否符合空污法第96條第 1 項各款所定情節重大之要件,本於權責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 束,據以裁量應否命停工或停業。 四、至於貴局所提本署 106年12月28日環署空字第1060099621函所述單一 設備元件洩漏視為單一污染源及單一事件,應分別處罰,該內容與本 署110年6月29日環署空字第 1101084827號函(下稱110年解釋函)說 明三所述違規次數之計算,以公私場所為主體,二者內容牴觸一節, 經查110年解釋函所詢之問題為同一公司之 A、B二廠分別違反空污法 不同條文規定,可否以該公司為處分對象,並將 B廠之違規次數納入 計算,據以判定該公司是否屬 3年內首次違規而可減輕裁罰之情形。 本署函釋內容為應依不同廠別(即不同之公私場所)分別計算違規次 數,該函釋之問題與本案同一公司、同一製程設備元件違規之處分主 體並不相同,本案不宜直接援引該110年解釋函內容作為辦理依據。 五、另本署106年12月28日環署空字第1060099621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