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請從寬同意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參加司法官訓練期間 ,及轉任法官依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參加職前研習期間,得採計為休假 年資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110.03.11. 秘台人三字第1100007719號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3月11日
    主旨:建請從寬同意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參加司法官訓 練期間,及轉任法官依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參加職前研習期間, 得採計為休假年資,請查照。 說明: 一、相關規定如下: (一)法官法第85條第 1項規定:「法官之請假,適用公務人員有關 請假之規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7條規定:「(第1項)公 務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七 日;服務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第 2 項)初任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 數比例於次年一月起核給休假;其計算方式依第三條第二項規 定。第三年一月起,依前項規定給假。」 (二)貴部103年9月1日部法二字第 1033865849號令略以,應104年1 月 1日以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者,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不得採 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另貴部103年11月19日部法二字第103 39024472 號函略以,104年1月1日以後,不論係應公務人員特 種考試司法官考試錄取(下稱司法官考試錄取)者,抑或依法 官法第 5條規定並透過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之訓練轉任法官 之各類人員(下稱遴選轉任法官者),其訓練(研習)期間( 以下統稱為職前訓練期間)均不再採計為休假年資。 二、旨揭以外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實務訓練期間,原大多採占缺訓練, 該訓練期間可採計為休假年資;惟自 104年起分階段改為未占缺訓練 ,於貴部前述 103年9月1日令釋所界定時點起,即不得採計為休假年 資。旨揭人員職前訓練期間例來均採不占缺訓練,該訓練期間原可採 計為休假年資,於貴部前述 103年9月1日令釋所界定時點起,始不得 採計為休假年資。 三、茲考量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參加職前訓練期間長達 2年(其中至院檢 所屬機關及行政機關實習期間共64週)、遴選轉任法官者參加職前訓 練期間為75週(將近 1.5年,其中55週在各法院為審判實務實習), 與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實務訓練期間大多為4個月或6個月相比,訓 期較長且多達 3至4倍(其中在政府機關實習期間即達1年以上),若 該訓練期間不採計為休假年資,對受訓人員之權益實有相當程度之影 響。爰於界定上開訓練期間得否採計為休假年資時,允宜有不同考量 ,故建議如主旨。 四、倘同意本院旨揭所請,則建請同意於 109年12月31日(含)以前,已 分發派代至各法院任職者,職前訓練年資得採計為 110年休假年資( 即得併計該訓練年資,據以核算110年應核給之休假日數,但不變動1 09年以前已核給之休假日數);於 110年1月1日(含)以後分發派代 至各法院任職者,則於訓練期滿正式任用後,將職前訓練期間併計為 休假年資,並據以核算次年應核給之休假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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