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以下稱本辦 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以下稱本事業) 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之文件、資料及方式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0.09.30. 金管銀法字第11002729181號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9月30日
    一、「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以下稱 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以下稱 本事業)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之文件、資料及方式如下: (一)首次聲明: 1.聲明時點: (1)在國內設立登記,於本令生效前已從事本辦法第二條第一 項第一款各目活動為業(以下稱虛擬通貨業務)者:應於 本令生效後二個月內辦理聲明。 (2)在國內設立登記,於本令生效後擬從事虛擬通貨業務者: 應於從事該項業務前辦理聲明。 2.應檢附下列文件及資料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本會 )辦理聲明: (1)聲明書(附件1)。 (2)聲明人資料表(附件2)。 (3)登記機關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表)。 (4)章程、董監事名冊及股東名冊(無則免送)。 (5)業務章則及業務流程說明。 (6)經會計師複核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 檢查表,並出具審查意見書 (附件3,本令生效後二個月 內辦理聲明者,得於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前補附本項文件 )。 (二)廢止聲明:本事業應於停止虛擬通貨業務後一個月內辦理廢止 聲明(廢止聲明書如附件4)。 二、本會經行政院指定為本事業之洗錢防制主管機關,並不涉及本事業之 產業治理、經營管理、消費者保護等事項。對於完成洗錢防制法令遵 循聲明之業者所經營之業務,本會未給予核准或任何形式之認可。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2.12.21. 金管證券字第1120385668號令發布 ,自113年2月1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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