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撰寫巨集的著作權歸屬之相關著作權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0.08.19. 電子郵件字第1100819b號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8月19日
    1.您所撰寫之巨集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創作性」(具有最低 程度創意)之要件,即為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電腦程式著作 。有關著作財產權歸屬及後續利用,依本法第10條規定原則上著作權歸 實際完成著作之人所享有,惟有本法第11條(雇傭關係職務上創作)之 情形時,如當事人未約定著作權歸屬,著作人為實際創作之員工,但著 作財產權歸雇主享有。來信所述,雖您非受公司指示,於下班時間撰寫 之電腦程式,惟該著作是否屬「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仍需於實際個案 中判斷(例如是否依雇用人指示、企劃下所完成?是否有利用雇用人之 經費、資源所完成等),與工作時間及地點並無必然關係。(請參考本 局109年10月5日電子郵件1091005)。 2.至於任何利用該著作之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 用情形外,均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故如您享 有該電腦程式之著作財產權,公司未經您同意而利用您的著作,除有合 理使用情形外,會有構成著作財產權侵害之虞。 3.又侵害發生後應如何維護權益一節,因著作權屬於私權,您可直接循民 事或刑事訴訟程序提出告訴,追訴侵權者之法律責任。除訴訟外,您亦 可依本法第8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向本局申請調解(需繳納規費新台幣 4,000元),促進雙方協商合理之賠償金額,以解決侵權之爭議。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