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用摘錄外國作家作品佳句或曾說過之名言、並以雙語方式販售,此項行 為之相關著作權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0.08.20. 電子郵件字第1100820號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8月20日
    一、關於外國人之著作保護,於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 4條訂有明 文,又我國為世界貿易組織 (WTO)之會員,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 財產權協定」 (TRIPS)之規定,各會員體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體 國民之著作,因此外國作家作品如屬 WTO會員國民之著作,亦受我國 著作權法保護,合先說明。 二、外國作家作品佳句或曾說過之名言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 且非屬本法第9條第1項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者(如標語、名詞、 短句等),即屬受本法保護之「語文著作」。來信所述「引用摘錄多 位外國作家作品佳句、或曾說過之名言,將其翻譯後以雙語方式輸出 販售」,其中「翻譯後以雙語方式呈現」涉及語文著作之「重製」及 「改作」;「販售」涉及語文著作之「散布」,上開「重製」、「改 作」及「散布」之利用行為,除有本法第44條至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 形外,須取得各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始得為之,不因販售之 商品是否出版而有所不同。 三、至於「明示出處」僅是利用人主張合理使用他人著作時,法律要求遵 守之義務(本法第64條參照),如利用行為不符合合理使用規定,縱 註明出處,仍無法免除著作權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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