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詢違反消防法第15條規定之場所查察頻率暨舉發方式疑義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消防署 110.10.13. 消署危字第1101118659號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10月13日
    主旨:所詢違反消防法第 15條規定之場所查察頻率暨舉發方式疑義1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10年10月6日新北消危字第1101904271號函。 二、按消防法第42條明定,違反同法第15條及其授權所定該場所位置、構 造及設備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時,處其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臺幣 2萬 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復按 行政罰法第 18條第1項及「各級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違法案件 處理注意事項」之規定,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 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等因素。上 開連續處罰之意旨,內政部 101年9月4日內授消字第1010824243號函 說明二略以,屬違規事實一直存在之行為,得藉舉發其違規事實之次 數,作為認定其違規行為之次數,從而對此多次違規行為得予以多次 處罰。至「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係為落實消防機關 執行消防法相關規定,律定消防機關定期檢查頻率,二者意旨及目的 不同,實不宜混淆視為相當。 三、故上開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之執行方式,依消防法第42條意旨及內 政部89年6月27日(89)台內消字第8986747號函送「內政部89年5月2 4日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提案8決議,參酌上開違 法案件處理注意事項第4點之附件1及附件5或附件4等,視違規程度、 改善所需時限及潛在危害程度等實際狀況,要求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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