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廠商於門市之展示品(門、窗、家具等)不販售予消費者,僅提供尺寸 規格展示,且該實際商品係依消費者自家環境條件進行客製化訂製,該商 品應如何適用標示法規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110.10.29. 經商字第1100204084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有關廠商於門市之展示品(門、窗、家具等)不販售予消費者,僅提供尺 寸規格展示,且該實際商品係依消費者自家環境條件進行客製化訂製,該 商品應如何適用標示法規 一、按商品標示法(下稱本法)第4條第1款規定:「商品標示:指企業經 營者在商品陳列販賣時,於商品本身、內外包裝、說明書所為之表示 。」是以,本法規範對象為市售陳列販賣予消費者之最終端商品。倘 所詢商品係屬依消費者需求量身訂製之客製化商品,自非本法所規範 之對象。惟若該商品仍屬大量製造,僅配合消費者作局部修正、調整 ,其流通進入市場販賣自仍應依法標示。 二、另有關展示(樣)品部分,倘於門市陳列且仍有直接販賣予消費者之 可能時,則該商(樣)品之標示仍應符合本法規定,俾保障消費者權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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