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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股東會召集通知以電子方式寄送事宜一案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110.09.28. 經商字第110000776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9月28日
一、按本部103年6月3日經商字第10302412430號函釋略以:「依公司法第
172條第4項規定:『通知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
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公司是否採行電子方式寄送股東會召集通知
,涉及公司整體股務作業評估事宜,允屬公司選擇權範疇。公司一旦
選擇採電子方式寄送股東會召集通知,依本條規定徵詢相對人同意時
,基於股東平等原則,應對所有股東為之。」前開函所指應徵詢同意
之股東,係指徵詢時為股東名簿所記載之所有股東。又股東經同意後
,復喪失股東身分者,其所為之同意因失所附麗而失效。又為免公司
反覆徵詢及增加作業成本,倘公司於徵詢後,嗣經評估有再為徵詢之
必要時,其徵詢同意之股東範圍,可否僅對未經徵詢之股東為之,抑
或須併同經徵詢而未經同意之股東為之,允屬公司自治事項,由公司
自行決定。
二、至來函所詢股東同意之效力如何一節,查公司法對於股東同意之範圍
,並無明文限制,股東對於一定期間或不定期間之股東會召集通知以
電子方式寄送予以同意者,並無不可。是以,前開所詢事項,須視具
體個案公司之徵詢內容及股東同意範圍而定,尚難一概而論。惟股東
自由選擇或變更採書面或電子寄送召集通知之權利不受影響。至於針
對同意之股東,除以電子方式寄送召集通知外,併以書面寄送一節,
雖與節省公司股務作業成本之目的不符,惟因無影響股東之權益,似
無不可。
三、又證券交易法第 26條之2規定:「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對於持
有記名股票未滿一千股股東,其股東常會之召集通知得於開會三十日
前;股東臨時會之召集通知得於開會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為之。」
是以,該法所適用之公司,針對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千股股東(下稱
該等股東),倘以公告方式提供該等股東有關股東會召集之資訊,似
無另依公司法第172條第4項規定「徵詢」相對人是否同意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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