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駐日本代表處將日本區公所發行之結(離)婚「受理證明書」列為有 效結(離)婚證明文件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10.11.22. 台內戶字第110014291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11月22日
    主旨:有關駐日本代表處將日本區公所發行之結(離)婚「受理證明書」 列為有效結(離)婚證明文件 1案,請轉知所屬戶政事務所,請查 照。 說明: 一、依據駐日本代表處110年11月17日日領字第11010110780號函(如附件 及其附件影本)辦理。 二、駐日本代表處上揭函略以,有關該處於受理國人在日本結(離)婚時 ,應驗證日本當地結(離)婚證明文件並加註符合行為地法及結(離 )婚生效日期,實務上,該結(離)婚證明文件係指日本戶籍地戶政 機關發行之「日本戶籍謄本」(國人與日人)、或獎狀式「婚姻屆 / 離婚屆受理證明書」(國人與國人或外籍人士)(如來函附件一), 以上 2類文件均明確載有結(離)婚成立日期。因爾來旅日國人反應 ,一旦與日籍配偶離婚,該臺灣人即無法片面取得有離婚紀錄之戶籍 謄本,若結(離)婚日期久遠已逾法務省保管文書期限,亦難取得獎 狀式「婚姻屆 /離婚屆受理證明書」,僅能向戶政機關取得申請結( 離)婚後之「受理證明書」(如來函附件二)。爰該處考量「受理證 明書」為日本法定文件並依日本國內法可證明結(離)婚生效時間, 日後將受理國人持該文件驗證並加註符合行為地法及結(離)婚生效 日期。 正本: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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