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友善列印功能
-
有關公私場所組織變更或經營主體移轉後,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
用許可證之審核作業方式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10.11.19. 環署空字第110116158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11月19日
主旨:有關公私場所組織變更或經營主體移轉後,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
燃料使用許可證之審核作業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鑑於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之管制目的,係為預先確
保管制對象製程運作情形及污染防制設施運作容量得以負荷,俾使管
制對象依許可審核機關核發之許可內容運作製程及防制設備時,可有
效操作掌握並控制空氣污染物排放。爰此,基於管制對象之污染源製
程未經任何改裝、加裝、變造或拆卸等行為,仍設置於同一位置且整
體製程之運作條件亦無任何更動者,其組織變更或經營主體之移轉,
並無影響許可管制目的,許可審核機關應簡化許可辦理程序。
二、環保許可審查機關就管制對象組織變更或經營主體移轉後之審核作業
方式說明如下:
(一)公私場所組織變更或經營主體移轉,包括因合併、收購、分割
、繼承或贈與等,涉及公私場所名稱、負責人姓名、身分證明
文件字號及住址等基本資料之變動,且污染源未經任何改裝、
加裝、變造或拆卸等行為,仍設置於同一位置且污染源之運作
條件亦無任何更動者,公私場所應向許可審核機關提出固定污
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之換發,不需重新申請許可證
。
(二)公私場所辦理前項換發申請時,應檢附繼受前手改善義務及違
規紀錄切結書,供許可審核機關併同審查。
(三)管制對象組織變更或經營主體移轉且涉許可內容實質變動者,
其審查程序仍依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
法規定辦理。
三、本署100年11月23日環署空字第1000098177號函、100年12月14日環署
空字第1000101362號函、105年5月2日環署空字第1050028698號函、1
05年5月26日環署空字第1050036327號函、106年2月21日環署空字第1
060013327號函及107年12月24日環署空字第1070101962號函停止適用
。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