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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組織變更或經營主體移轉後,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證、登記文件
或核可文件審查之作業方式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10.11.18. 環署化字第110820148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11月18日
主旨:關於組織變更或經營主體移轉後,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證、登
記文件或核可文件(下稱許可證件)審查之作業方式如說明,請查
照。
說明:
一、鑑於各類環保許可之管制目的,係為確保管制對象污染製程運作情形
及污染防制(治)措(設)施功能,俾使管制對象依許可審查機關審
核通過之許可內容運作,以維持設備之有效操作,減少污染產生。基
於管制對象仍位於同一地址(座落位置、土地區段)者,其組織變更
或經營主體之移轉,並無影響許可管制目的,許可審查機關應簡化許
可辦理程序。
二、許可證件審查機關就管制對象組織變更或經營主體移轉後之作業方式
說明如下:
(一)運作人組織變更或經營主體移轉,包括因合併、收購、分割,
變動名稱、負責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住址等基本資料
,且未遷移仍位於同一地址(座落位置、土地區段)者,應辦
理許可證件變更,不需重新申請許可證件。
(二)運作人辦理前項變更申請時,應檢附繼受前手改善義務及違規
紀錄切結書,供許可證件審查機關審查。
三、運作人許可證件如有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第 7
條第4項規定之文件或資料變更,或其運作場所有同辦法第9條規定之
遷移情形者,應依各該規定申請核准變更或重新申請許可證件,併此
指明。
四、本署 99年10月12日環署毒字第0990091995號函、102年11月21日環署
毒字第1020096468號函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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