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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受免職、解聘、休職、撤職或免除職務處分,於民
國 110年10月22日以後,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者,得
於復職(聘)並補薪時,追溯加保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110.12.06. 部退一字第11054037291號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12月6日
一、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受免職、解聘、休職、撤職或免除職務處分,
於民國 110年10月22日以後,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
效者,得於復職(聘)並補薪時,追溯加保。倘於免職、解聘、休職
、撤職或免除職務期間,屬其他職域社會保險強制加保對象並已加保
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是類人員於復職(聘)補薪並辦理加保時,選擇溯自參加其他
職域社會保險之日起不參加本保險;或繼續參加本保險,一經
選定後,不得變更。
(二)選擇繼續加保者,其重複加保期間如發生保險事故,除得併計
成就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之條件,並依本法第 12條第2項規定
計給養老給付外,不予給付,該段年資亦不予採認。
二、本部歷次解釋與本令釋未合部分,自110年10月22日起停止適用。
〔依銓敘部 112.03.21. 部退一字第1125532900號函發布,自112年7月1
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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