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貴處函詢利用網路拍賣平台,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案件裁罰管轄認定疑 義一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10.12.06. 法律字第11003513730號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12月6日
    主旨:有關貴處函詢利用網路拍賣平台,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案件裁罰管轄 認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110年10月25日北市殯總字第1103013550號函。 二、按行政罰法(下稱本法)第 1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 、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 定者,從其規定。」是以,除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外,有關違反行 政法上義務行為之地域管轄,依本法第 29條第1項規定,原則上由行 為地、結果地、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或公務所所在 地之主管機關管轄(本法第29條立法理由參照)。上開各該所在地之 主管機關,對於行為人之同一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均取得管轄權 。然為避免各該行政機關均行使管轄權,而對行為人之同一違反行政 法上義務行造成重複處罰,本法第 31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違反同 一行政法上義務,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 能分別處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 之必要者,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之。」明定有該等管轄權積極衝突 之情形,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本部110年8月31日法律字第110035 11210號函參照),合先敘明。 三、本件來函所詢「個案未經許可,利用網路拍賣平台販售骨灰骸存放單 位,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42條,其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地認定疑 義」等節,查本部 104年4月21日法律字第10403504530號書函係就違 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8條第3項規定所為之釋示,至於本件所詢個案 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 42條第1項之行為態樣為何?本案行為人利用網 路拍賣平台販售骨灰骸存放單位之行為,如何該當違反殯葬管理條例 第 42條第1項規定之構成要件,並據以認定行為地、結果地或住居所 地等,涉及殯葬管理條例之解釋適用及個案事實認定,爰請貴處洽詢 該條例主管機關內政部後本於權責審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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