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兩次稽查分別查獲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及環評承諾之處分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5.07.02. 環署水字第1050060318號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7月2日
    主旨:兩次稽查分別查獲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及環評承諾之處分疑義。 說明:對於第 1次查獲放流水質違反環評承諾但符合放流水標準,在開立 限期改善通知書前,又第 2次查獲放流水質違反環評承諾且不符合 放流水標準時,參諸行政罰法第44條規定,行政罰應作成裁處書, 並為送達,縱經口頭告知,亦自始不生效力。考量行政處分以合於 目的性為原則,故本案應就該 2次違規原因進行分析,若造成違規 之原因相同或具有從屬關係,應就違規情節較嚴重之行為從重處分 ;倘非屬前述情形,該2次違規行為應分別開立處分書。 〔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10.12.08. 環署水字第1101165475號函發布停止 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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