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請釋行政院函頒之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相關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110.06.04. 院臺綜字第1100088949號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6月4日
    主旨:請釋本院函頒之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相關疑義一案 說明: 一、查「文書處理手冊」附錄 5「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規定略 以,數字用語具一般數字意義、統計意義或以阿拉伯數字表示較清楚 者,使用阿拉伯數字;屬描述性用語、專有名詞、慣用語或以中文數 字表示較妥適者,使用中文數字。 二、有關公文中引述道路名稱「段」及決行層級之數字用法,茲因門牌號 碼及分層負責之各層均具一般數字意義(序數),爰於公文引述時均 應使用阿拉伯數字。另「文書處理手冊」附錄 5「數字用法舉例一覽 表」用語類別「郵遞區號、門牌號碼」之道路名稱「段」用法舉例, 以及「文書處理手冊」第12點、第14點提及「第2層」與「第3層」等 文字時,均係使用阿拉伯數字,併請參考。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