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請釋機密文書解密權責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110.01.11. 院臺綜字第1100000661號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1月11日
    主旨:請釋機密文書解密權責疑義一案 說明:依「文書處理手冊」(以下簡稱本手冊)第 72點第3款規定,處理 機密文書機密等級之變更或解密,一般公務機密文書,由原核定機 關權責主管核定之。各機關如因辦理相關業務持有或保管非原受文 機關之機密文書影本,在各該機密文書未完成解密前,管有機關就 各該機密資料仍有保密之義務。另管有機密文書影本之機關,如經 檢討各該機密文書已無保密必要,基於尊重原核定機關之權責,亦 得行文建議原核定機關辦理解密(本手冊之規定及現行實務運作, 並未限制得行文建議原核定機關辦理解密者,僅限於原受文機關) 。是以,本案建議貴處可彙整現行管有須解密之機密文書影本並建 立清冊,以一次通案性方式行文建議原核定機關辦理解密,或以召 開會議等共同協商方式取代公文往返,以加速處理流程。至有關民 眾陳情書書寫密等如何辦理解密一節,法務部 95年1月27日法政字 第0951101264號函釋略以,「公務機密」之核定係專屬政府機關之 權責,唯政府機關始得為之,民間團體之來函其上自訂有機密等級 者,對政府機關並無拘束效力,自不發生該受文機關可否註銷其機 密等級之問題,民間團體之來函是否為政府機關主管業務應保密事 項,應由該受文機關依相關法令規定判斷之,如有保密必要者,應 依規定核定適當機密等級,並採取相應維護措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