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廢止本部98年 6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804545380號函、98年7月13日台財稅
字第09804545500號函及99年12月15日台財稅字第09904542400號函,自11
1年1月7日生效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11.01.05. 台財稅字第11004699371號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1月5日 廢止本部98年 6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804545380號函、98年7月13日台財稅 字第09804545500號函及99年12月15日台財稅字第09904542400號函,自11 1年1月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