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釋本部 110年10月21日修正發布之「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 業辦法」施行後適用原則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11.01.10. 台財促字第1102553340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1月10日
    一、本部 110年10月21日修正發布之「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 業辦法」,於 111年1月1日施行後,執行中案件尚未執行之程序,應 依程序從新原則辦理。 二、屬民間自行備具私有土地案件,其適用方式如下: (一)主辦機關辦理政策公告中:辦理變更或補充公告,依新規定徵 求民間提出可行性評估報告。 (二)主辦機關已完成政策需求評估,尚未完成審核:依新規定成立 甄審會,續辦審核。 (三)主辦機關尚未完成政策需求評估:依新規定辦理政策公告徵求 可行性評估報告。 三、屬主辦機關提供土地、設施案件,其適用方式如下: (一)主辦機關辦理政策公告中:辦理變更或補充公告,依新規定徵 求民間提出可行性評估報告。 (二)主辦機關已完成政策需求評估,尚未完成初審:依新規定續辦 初審,審查並核定可行性評估報告。 (三)主辦機關尚未完成政策需求評估:依新規定辦理政策公告徵求 可行性評估報告。 (四)主辦機關已完成初審:依新規定續辦公開徵求其他民間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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