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請釋有關「公文程式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104.10.28. 院臺綜字第1040058529號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主旨:請釋有關「公文程式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疑義一案 說明: 一、依「公文程式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機關首長因故不能視事,由代 理人代行首長職務時,其機關公文,除署首長姓名註明不能視事事由 外,應由代行人附署職銜、姓名於後,並加註代行二字。上開規定所 稱因故不能視事,係指因故不能執行職務,例如出國、請假等。又查 96年10月29日院臺秘字第0960048183號本院秘書處函釋略以,機關公 文對外行文之簽署,與公文係由首長或代理人核決無關,仍應以發文 當日首長在勤與否為依據。是以,機關公文發文當日如首長請假不在 勤,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另依「公文程式條例」第 1條規定,公文謂 處理公務之文書,「文書處理手冊」第40點(三)規定之各類依法應 蓋用印信之文件(含是類公文以外文製發者)係屬公文書,是其對外 行文之簽署,如遇首長不在勤之情事,自應依「公文程式條例」第 4 條第2項規定辦理。惟為與國際接軌,依94年10月11日院臺秘字第094 0046527號本院秘書處函釋規定,證明書、執照等類公文以外文製發 ,如雙方協(約)定其蓋用印信、章戳方式,自可依其方式辦理。 二、至有關「公文程式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時空背景久遠,建請考量存 在必要一節,按「公文程式條例」第 4條第1項及第2項係分別針對機 關首長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等情,規範機關公文對外行文由代理人或 代行人簽署,以明權責。機關首長因故不能視事既屬實務上存在之情 事,為解決其對外行文簽署問題,當有明確規範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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