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請釋公文程式條例第 2條規定,對外與人民往來或公眾有關之公文,應由 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署名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102.11.26. 院臺綜字第1020071801號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11月26日
    主旨:請釋公文程式條例第 2條規定,對外與人民往來或公眾有關之公文 ,應由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署名疑義一案 說明:機關公文,視其性質,依公文程式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蓋用印信或 簽署;又機關內部單位處理公務,基於授權對外行文時,同條第 3 項亦規定,由該單位主管署名、蓋職章,其效力與蓋用機關印信之 公文同;另機關公文以電報、電報交換、電傳文件或其他電子文件 行之者,同條第 5項規定,得不蓋用印信或簽署。復查公文書凡性 質以用本機關為宜者,應以機關名義行文,以用單位名義為宜者, 可以該單位名義行文,文書處理手冊第12點已規定甚明,並於第40 點規定各類公文之蓋印及簽署應注意事項。是以,所詢對外與人民 往來或公眾有關之公文,應由各機關視公文性質及機關內部單位基 於授權得對外行文等,依上開規定,予以蓋用印信或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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