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提升查扣犯罪所得效能,推動檢察機關以傳真方式函請金融機構扣押金 融帳戶,涉及「公文程式條例」及「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法」之解釋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101.11.01. 院臺綜字第1010063669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11月1日
    主旨:法務部函,為提升查扣犯罪所得效能,推動檢察機關以傳真方式函 請金融機構扣押金融帳戶,涉及「公文程式條例」及「機關公文傳 真作業辦法」之解釋,請本處函釋一案。 說明: 一、據貴部說明,現行司法實務運作,檢察機關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請 金融機構扣押金融帳戶,係以函之形式為之。貴部認為此等函,雖非 屬「公文程式條例」第2條第1項第4款之「函」,但屬同條項第6款之 「其他公文」。查該「其他公文」之規定,係上開條例於 61年1月25 日修正公布時所增訂,參照該條例當時之修正意旨,公文為處理公務 之文書,其程式事實上不限「令」等 5類,爰增列該款之概括規定, 俾使該條例未列舉之程式,亦可取得法律上明確之依據。是貴部既本 於權責認定檢察機關請金融機構扣押金融帳戶之文件,係屬「其他公 文」,即為該條例第 1條所稱之公文書,自可依同條例第2條第2項及 「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法」第 5條之規定,得以傳真行之,惟不宜再 以「函」為之。至以傳真方式傳遞公文書,應依上開辦法第5條、第6 條及第13條等相關規定辦理。另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公文傳真作 業要點」就扣押令以傳真方式辦理已有規定。是以,貴部推動檢察機 關以傳真方式函請金融機構扣押金融帳戶,自得依據上開辦法及要點 ,會商金管會訂定傳真標準作業流程、傳真文書之標準內容格式及安 全防護措施等相關規定,俾供各級檢察機關遵循。 二、政府為節能減紙、增進行政效能,推動以電子交換作為公文傳遞方式 ,已行之多年並頗具成效。且貴部為實施行政執行命令以電子公文方 式送達及收受,訂頒「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執行命令電子公文送 達收受實施要點」,並於100年10月6日開始與各金融機構簽署實施, 對於推動政府與企業( G2B)公文電子交換,已有相當成果。爰建議 貴部邀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會商,有關 檢察機關函請金融機構協助扣押金融帳戶之傳遞方式,考量採取公文 電子交換作業,規劃建置相關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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