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請釋文書處理手冊第28點第4款「切實簡明之簽註」定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101.08.15. 院臺綜字第1010049825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8月15日
    主旨:請釋文書處理手冊第28點第4款「切實簡明之簽註」定義 說明:按公文用字應簡淺明確,「公文程式條例」第 8條已有明定。又查 文書處理手冊第 28點規範擬辦文書時所須注意事項,其中第4款對 於文書之擬辦,旨在提醒承辦人員應就全案經過予以查明,依據法 令所作之簽註,須切確、實在,簡單明白,精簡扼要,俾達上開條 例規定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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