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訂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應採電子投票之適用範圍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1.01.18. 金管證交字第1110380064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1月18日
    一、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上市(櫃)公司及興櫃 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 二、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本會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八 日金管證交字第一0六0000三八一號令,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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