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採購評選委員 3年內曾擔任受評廠商董事、理事、監事或監察人職務, 屬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第2款所定情形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 111.01.05. 府授工採字第111300039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1月5日
    主旨:為採購評選委員 3年內曾擔任受評廠商董事、理事、監事或監察人 職務,屬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4條第2款所定情形,請查照 。 說明: 一、依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 110年10月5日審北市五字第11000576862號函 辦理。 二、查公司法第192條第5項規定略以:「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本法另 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 稱工程會) 98年11月13日工程企字第09800505440號函附件說明二略 以:「關於社團法人與其理、監事之法律關係雖無明確之法令規定, 惟依通說應屬於委任關係,故社團法人之理、監事擔任採購評選委員 之採購案,該社團法人若為投標廠商,屬審議規則第 14條第2款所定 情形,擔任評選委員之該理、監事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 及工程會110年8月26日工程企字第1100101582號函說明二略以:「如 個案採購受評廠商為財團法人,而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曾於 3年內擔 任該財團法人之董事或監察人,該委員屬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4條第2款所定情形,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等。 三、綜上,採購評選委員如於 3年內曾擔任受評廠商之董事、理事、監事 或監察人職務,係屬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4條第2款所定情形 ,該委員應即辭職或機關予以解聘。 四、採購案工作小組擬具初審意見時,應同時查詢受評廠商近 3年之董事 、理事、監事或監察人資料。上述資料機關得至經濟部商業司首頁( https://gcis.nat.gov.tw/mainNew/index.jsp)/商工查詢服務/公 司登記查詢/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項下,及司法院首頁(https://w ww.judicial.gov.tw/tw/mp-1.html)/查詢服務/法人及夫妻財產查 詢系統項下查詢。 五、本府後續亦將修正「臺北市政府採購評選委員倫理規範」及本府採購 標準作業程序相關表單,提醒評選委員注意旨揭情形。 六、本案函文及工程會相關解釋函登載於本府採購業務資訊網首頁(http s://gpis.taipei)\採購相關解釋函\本府採購函釋之項下,可逕上 網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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