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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臺灣海域垂釣資源暨海釣產業結構調查計畫
」等服務,得否不循政府採購法辦理招標,而逕以「行政協助」方式委託
並依行政程序法第19條以訂定行政契約書方式執行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11.01.04. 法律字第11003516640號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1月4日
主旨:有關貴會海洋保育署「臺灣海域垂釣資源暨海釣產業結構調查計畫
」等服務,得否不循政府採購法辦理招標,而逕以「行政協助」方
式委託並依行政程序法第19條以訂定行政契約書方式執行疑義一案
,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110年12月15日海政風字第1100013365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之規範範圍,係以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之
行為為限(本法第2條第1項、第3條第1項參照);而政府採購法(下
稱採購法)所稱「採購」,係指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項辦理
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私經濟
行政為適用範圍(採購法第2條、第3條參照);有關此等採購事項,
應依採購法及其子法規定判斷之,不生行政程序法之適用問題(行政
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年8月17日工程法字第89023741號函、本部103年
8月22日法律字第10303509590號函意旨參照),合先敘明。
三、復按本法第19條規定:「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
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第 1項)。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二、因人員、設備
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第 2項)。被請求
機關得向請求協助機關要求負擔行政協助所需費用。其負擔金額及支
付方式,由請求協助機關及被請求機關以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由
其共同上級機關定之(第 7項)。」所謂行政協助,指平行或不相隸
屬之行政機關間,基於請求,由被請求機關就屬其權限範圍內之行為
(又稱權限,乃指管轄權之權利義務內容)而非屬其職務範圍(乃指
行政機關依法應達成之目標)之行為,提供補充性協助,應限於行政
機關相互間,且限於公法上行政行為,不包括私法行為(本部 98年2
月12日法律字第0970047683號函、本部106年4月21日法律字第105035
20020號函、本部106年12月13日法律字第10603508070號、本部108年
4月16日法律字第10803505130號函意旨參照)。
四、有關所詢旨揭計畫得否不循政府採購法辦理招標,而逕以「行政協助
」方式辦理乙節,建請貴署先釐清該計畫所辦理事項是否為公法上行
政行為,以及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是否係於其權限範圍內之行為抑或涉
及勞務委任之私經濟行為後,參酌上開說明予以審認。至貴會如尚涉
有採購法之適用疑義,建請洽詢該法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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