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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戶政事務所依法院裁定認可辦理同性配偶收養無血緣子女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11.02.07. 台內戶字第111010374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2月7日
主旨:有關戶政事務所依法院裁定認可辦理同性配偶收養無血緣子女 1案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法務部111年1月22日法律字第11100011030號函(如附件1)、11
1年1月4日法律字第11003516960號函(如附件2)辦理。
二、按戶籍法第8條第1項規定:「收養,應為收養登記。」次按民法第10
79條之3規定:「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
時發生效力。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另按家事事件法
第117條第1項規定:「認可收養之裁定,於其對聲請人及第115條第2
項所定之人確定時發生效力。」法院認可收養之裁定自確定時發生效
力。
三、又按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下稱施行法)第20條規定:
「第 2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
於收養之規定。」按法務部111年1月4日、22日上揭2函略以,施行法
第20條立法原意,應許同性配偶得為繼親收養,並於此範圍準用民法
有關收養之規定,渠等尚無法準用民法第1074條規定,共同收養第三
人子女或由一方單獨收養他方養子女。至於是否放寬同性配偶之收養
,法務部刻正進行通盤研議評估。另有關法院裁定認可同性配偶收養
無血緣子女之效力 1事,原則上該裁定自確定時發生效力。復按法務
部84年9月27日(84)法律決字第22799號函略以,法院認可收養之裁
定,雖屬非訟事件而無實質上之確定力,但仍有裁定之拘束力。經法
院裁定認可之收養關係縱有無效之原因,於該裁定未經撤銷變更或另
訴確認收養無效判決確定前,尚不能遽以否認該裁定之效力。因此,
戶政機關仍宜按上述意旨並依相關法令本於職權受理當事人之收養登
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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